•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 > 正文

    买的房子是凶宅(买的房子是凶宅怎么办)

    • 主题
    • 2023-03-15 22:44:10
    • 131
    摘要: 四川一男子157万买房后发现是凶宅,起诉原房主的行为能否成功? 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为了结婚,都会去购买房子作为保证,但是四川一男...

    四川一男子157万买房后发现是凶宅,起诉原房主的行为能否成功?

    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为了结婚,都会去购买房子作为保证,但是四川一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这一事件让大家比较震惊,而且也影响到了男子和女友的结婚事件,因此提出了上诉。在小编看来,男子起诉原房主的行为是能够成功的,毕竟原房主在售卖房子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事件,被男子发现之后,也做出了拉黑的现象,所以触犯了法律。

    根据法律上的信息可以得知,凶宅是指房子里面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事件的房屋,这类的房屋不仅要面临着贬值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另外在售卖的时候,也要将这一事告知给买者,这才符合法律的流程。然而这名房东将房子挂在相应的网站上,并没有告知对方,房子发生过儿童坠亡事件,而且在买卖合同当中,对于这一事情也明显标注了否,因此存在相应的欺骗心理。

    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卖房的原则,所以这名先生就找到房东,提出退房的信息。但是对于房东来讲,凶宅能够卖出去,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所以自然不想放过这件好事,因此并没有直接给予这名男子回应,甚至还将男子拉黑。但是法律毕竟是公平公正的,所以男子也是将房东上诉。因为这名房东的做法已经违背了交易原则,再怎么样都逃脱不了责任,也必定要将钱财还给这名男子。

    除此之外还要给予男子相应的赔偿费以及损失费,毕竟因为这一事件,导致男子的婚姻大事出现了问题,因此房东也是占据一定责任的。不过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少买二手房,虽然二手房的价格比较便宜,甚至地段比较好,但是很多二手房的来源是不清楚的,还会被确定为凶宅。这样的房子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大家带来不好的感受,因此尽量以商品房或者小别墅为主,买的放心,住的放心。

    细思极恐!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耽误终身大事,幼童坠落室外算凶宅吗?

    应该不算凶宅,但曾经出过意外,多数消费者都不愿意买这样的房子。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都会对二手房做多方面的了解,不想买到凶宅。而所谓的凶宅是指在房内出现过自杀或者被杀的恶性案件,这个男子买到的房子是有幼童在失败坠落他与真正的凶宅还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在责任认定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但中介和卖家在出售房屋时,隐瞒这一事实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这个男子在购房的时候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有效合同,而且针对于修改上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中介给介绍到房产出现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要对购房者进行一定的赔偿或者提前告知购房者,他们同意购买则不应该由房产中介负责。但男子购买到的房子是幼童意外坠落在室外,没有在室内死亡,所以不符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他在维权的时候也遇到了困难。

    这个男子是通过链家房产购买的房子,在双方的承诺与约定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房产经纪人会对二手房源进行筛查,不但会筛查房屋结构还会筛查房屋是否属于凶宅,但在这个男子发现房屋曾经有幼童意外坠落的情况以后,链家的经纪人却否认他知情。认为是房东在出租房子时隐瞒了这一事实,不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虽然这个男子购买了房子是幼童坠落在室外,不应该算是凶宅,但发生过这样严重的意外事故,对多数消费者来说都不想接受,也不想购买这样的房产,特别是房子,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出售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消费者想寻求退房或者进行补偿都是有情可原的,因此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不能盲目相信中介,一定要对自己看中的房源做多方面的调查与了解,避免成交以后再发现异常。

    购房知识:倒霉买了“凶宅” 怎么化解?

    签买卖合同写清条款“无有怕” “口头合同”也“有得倾”

    “有一种二手房最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 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 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 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买到了“凶宅”,对方不愿意退款怎么办?

    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因买到所谓“凶宅”的纠纷。其实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中国人本身就有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如果房主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那个死亡事件,影响购房人居住的,购房人可以房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构成了欺诈,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

    一、什么是“凶宅”?

    “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的定义,仅是我国居民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的说法。在发生买卖纠纷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衡量:一、房屋内存在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如果非正常死亡发生在数年前,之后经过出卖出租等他人使用多年的,不能认定为“凶宅”。二、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例如凶杀、自杀等,需排除生老病死、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以上是基本原则,具体能否认定为凶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二、那么买到“凶宅”后,怎么办呢?

    (一)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购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房屋是“凶宅”,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购房人就不能以此理由申请撤销。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而购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这一小区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购房屋内所发生的事情。并且,购房者在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主动询问这方面信息,也没有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购房者自愿了接受“凶宅”这一事实,那么其就应当承担购买“凶宅”的交易风险。

    (二)卖房人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

    1、买房者享有撤销权。

    如果购买人知道该房屋为“凶宅”一般是不会购买此房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情愿支付该房屋的正常交易价格,对于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当事人撤销权,使其作出利己的选择。《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实事的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其后果是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房人应将房屋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2、撤销权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期满,权利人从根本上失去了这一权利,并且除斥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买房者因不知情购买了“凶宅”,但在知道“凶宅”这一事实后因种种原因在一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驳回起诉。

    3、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等用途并于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告知卖房人,或虽未明确告知但可推知买房人买房是为了吉庆、喜悦、祥和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喜庆意义的期待,使得该房屋的居住效用严重降低,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4、也可以要求出卖人适当降低房价款。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防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在合理范围降低房价,这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方式。“凶宅”纠纷的解决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关于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买房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房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结束语:

    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终身大事,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那就麻烦了。作者在此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朋友,对此类问题要打探清楚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的违约责任。

    我们的成功绽放在您的笑容你的笑容,就是我们的追求你的笑容,就是我们的安慰关注时事。

    发表评论